雇主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电视剧《流金岁月》中,只有两个人的摄影棚外,大罗大师以看作品的名义靠近蒋南孙。 牵手、肩膀、耳边交谈,各种不舒服的动作和言论轮番上演。 当然,这样的场景不仅仅出现在影视剧中,虽然职场性恐吓离我们并不遥远。 近日,上海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场性恐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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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的大强(化名)是小芳(化名)的导师。 一天夜班,小芳因机器操作出现问题向大强请教。 两人在车间试机时,大强未经小芳同意就拥抱了小芳。 小芳挣脱大强的怀抱后,大强就离开了车间。
小芳报案,经分局处理后,大强与小芳达成了公安调解合同。 大强和小芳商定,公司将解雇大强,小芳也不再追究大强的行为。 公司随后根据大队签订的治安调解合同,与大强解除了劳动协议。
大强被解雇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协议的赔偿金14万余元。 仲裁裁决认为,“公安调解合同是大强与小芳就举报的虐待行为达成的和解合同,由大强自行决定是否履行,不履行的责任由大强承担。调解合同签订后、、、大强并没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出要求公司根据前述公安调解合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意思,故公司辩称基于大强主观意愿解除劳动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经认定,公司与大强解除劳动协议属违规行为职场性骚扰,裁定公司应向大强支付赔偿金13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再向大强支付赔偿金。

法庭审理现场
审判与裁定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恐吓。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单位投诉。”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规定:“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恐吓。”公司制定的《公司职工行为准则》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所有职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工作条件,防范和制止工作场所性恐吓行为。
大强承认了自己在工作场所拥抱女员工的事实。 在公安调解合同中,大强已经明确同意被公司开除,作为他减轻行政处罚并取得小芳理解的条件。 它应该遵循其本身所表达的真实含义。 根据大强遗嘱,该公司表示,配合大队履行公安调解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大强解除劳动协议,是合法行为。 此外,大强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同意解雇,事后又解除合同。 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依据公安调解合同与大强解除劳动协议,属合法解除,无需向大强支付赔偿金。
思明法院作出裁定后,大强公司不服,向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庭声明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防控、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利用职权、隶属关系实施性恐吓。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性恐吓的,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兴趣。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利益交换为由的性恐吓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如果性恐吓行为人是故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承担替代责任后向行为人追偿。 对于敌对工作环境中的性恐吓,雇主有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作为职工安全保障的义务人,有义务保护职工在工作场所的人格尊严职场性骚扰,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 对于敌对工作环境中的性恐吓,用人单位未尽合理避免、防止性恐吓义务的,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庭提醒
工作场所的性恐吓并不违法,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避免职场性恐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职场环境,构建和谐关系。
什么是工作场所性恐吓?
职场性恐吓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包括紧急招聘阶段)违背对方意愿,以动作、言语、图片、文字等形式表达的带有性暗示的刑事侵权行为。
职场性恐吓又可以分为利益交换性恐吓(性恐吓行为人拥有管理权限,根据管理权限会引发有形的雇佣行为,如对被性恐吓者升职或解雇、开除等)员工)和敌意工作环境性恐吓(性恐吓的实施者没有管理权限,其行为只会导致敌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