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概述
二、关于境外炒股交易法律性质的立法规定
三、操纵市场罪比较分析对我国刑法完善的启示
一、概述
抢帽子交易通常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相关投资咨询专业人员先买入、卖出或者持有相关证券、期货合约,并对相关证券、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公开评价、预测或者发表投资建议、研究报告,以通过预期的市场反应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由于我国刑法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未明确禁止抢注行为,因此,抢注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虽然王建中抢注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汪建中简历,并处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1]但抢注问题的性质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抢注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一直频发,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例如,2012年,某证券公司经纪人朱某觉得自己辛苦拉客户买卖证券赚取佣金的收入太低,而且不稳定,就想找一条“发财致富”的路子。 某财经频道的股评节目刊登招聘股评嘉宾的广告。朱某将自己“美化”后的简历投递给该频道,通过了节目组的面试,成功坐上了股评节目嘉宾主持人的位子。此后,朱某不仅定期出现在节目中谈论股市、个股,还频繁参加一些讲座或见面会,拥有了大批粉丝。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接报后,经调查发现,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担任某证券公司经纪人期间,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多只股票,并于当天或次日在一档股评节目中公开对这些股票进行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导致节目中评价或推荐的多只股票在节目播出后的首个交易日成交量大幅增加。 随后,朱某在节目播出后的1至2个交易日内将其控制的股票全部抛售,交易金额约4000万元。[2]针对此类案件,行为人的实际交易行为,社会舆论的评价、建议对投资者行为和心理的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实际波动的量化衡量,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
目前,我国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法理论与抢帽子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尤其是抢帽子的法定标准基本停留在200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抢帽子案上。[3]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国际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规范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对抢帽子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法律标准。因此,有必要准确分析当前国际上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的反操纵刑法和刑事司法经验汪建中简历,以互动的思维剖析抢帽子刑法规制的国际标准与中国现实,从而为我国抢帽子刑法规制的完善获取启示。
二、关于境外炒股交易法律性质的立法规定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