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 1982年6月19日武警部队简历,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承担的地方内部治安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 将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与公安部门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公安部设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 地区、市、地盟公安局相继成立。 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在各级领导机构中设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 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组成部分。 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 在公安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 对序列编制、服装款式、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培训、边疆协作、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日常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即统一分为两个分区,以区块管理为主。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他们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规定和供货标准,享受与解放军同等的待遇。 1982年3月30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消防警察中地方行政警察转现役。 至此,消防官兵全部纳入武警编制。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宣布成立公安部领导的边防消防部队。 1987年2月,边防部队脱离各兵团,划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 1987年8月,各单位

总队消防支队改编为消防总队,划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 各支队消防部门和县、市消防中队改编为消防大队,受省消防总队和地级市公安局派出所公安部双重领导。 武警部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1995年5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属于国务院的设立序列,接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要负责武警部队。 国务院主要负责干部的组织编制、管理、指挥、培训和政治工作。 国务院主要负责对武警部队下达日常任务、下达规模和编制指标、指挥业务建设资金和物资保障武警部队简历,即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武警部队对武警部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三个总部,国务院按规定报请各级公安机关。 实行分级指挥与武警部队相结合的两统一体制。 1995年12月17日,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司令部由副军区级升为主军区级。 1995年至199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部相继升格。 1999年,武警北京市第一、武警第二总队并入武警北京市总队。 1996年10月,解放军步兵第14B师划归武警部队,改编为武警机动部队,直属武警总部领导。 管理 1999年2月5日,中央军委、国务院联合下发国发[1999]6号文件,对武警金水电交通林部队体制进行调整,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武警总部与国家业务部之间。 武警总部对金水、电力、交通、林业部队军政后勤工作实行全国金统一领导和管理

水利、电力、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业务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设立警察局。 2001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党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体制的通知》。安全武警和边防部队”。 》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条带结合、条带为主的原则。 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公安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级公安部门对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统一领导和管理。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通过首次采用法律形式。 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部治安职责是对国家安全目标和重大活动进行武装警卫。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讯枢纽、重要地点武装警卫、交通要道、重要地点桥梁隧道、周界武装警卫监狱、看守所、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等特殊时期重要城市重点区域的武装巡逻。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任务。 协助其他有关机构履行重要护航任务。 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事件。 以及国家交办的其他社会治安事件的安全保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