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平悬执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维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维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王维河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王维河
王维河,男凤台法院公告,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明村镇大驾埠村,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710195638。
执行依据:(2011)平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3)鲁0283执恢8号
申请悬赏标的额:人民币34950.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悬赏金比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承诺凤台法院公告,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由法院从执行到位款中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兑现奖励。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悬赏期间:一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