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侯建勋西明
《撩人心弦的offer》是腾讯视频推出的一档法律职场观察真人秀,节目的主要形式是明星嘉宾在直播间看视频观察律所几位实习生的职场生活,并做出评论和猜测,决定最终能被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实习生人数是否会增加。该节目以职场观察为主题,自播出以来受到众多网友的热烈追捧。如今第二季已正式开播今天本文就结合近期热播的《Offer》节目,简单分析一下真人秀节目的参赛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我们知道真人秀节目之所以被称为真人秀职场类真人秀节目,首先是因为它的“真实”,也就是这类节目通常都是以跟拍的形式,客观地记录人物的正常生活。与传统综艺节目与真人秀节目相比,没有明确的剧本来策划、安排节目内容,因此真人秀节目的“真实性”使得参加真人秀的行为很难被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要知道真人秀节目不只是“真”,有时候也有“秀”的成分。很多时候,为了增加话题度,增加曝光度,节目组会在节目中刻意埋下一些“伏笔”,制造一些矛盾冲突,进行一定的情境设计职场类真人秀节目,安排一些戏剧性的场面。但即便如此,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也在规定的情境中展示自己,并对相应的情境做出真实的反应,并不属于版权意义上的表演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表演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也就是说,要被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所表演的内容应该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首先,参加《offer》节目的实习生并非演员,都是来自现实生活中的法学院学生。作为参加此类节目的素人,他们没有任何演戏经验,很难做出“毫无演技的表演”。
其次,即使在特定情形下存在“表演”的可能性,但这样的“节目效果”也不能理解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就像一个足球运动员表演足球运动员在赛前热身运动中向观众展示“跳球”、“自行车蹬踏”、“马赛转身”等足球花式动作,我们会认为这个运动员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我们知道足球比赛,包括赛前热身练习,都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真人秀节目中的“秀”也是一样。对于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并不按照预先设定的剧本或安排进行表演,不同于影视剧演员按照现有作品进行表演,也不同于电视节目中的歌舞表演者。

第三,版权法保护的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表演活动,而不是自然、真实的自我展示,也不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成果。我们不能把参加真人秀节目的行为理解为表演活动。因此在《邀约》节目中,无论是实习生还是演播室的观察嘉宾,客观上都是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节目中的行为不能理解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但客观真实的自我展示。也就是说,真人秀就是做自己,只“演”自己。这与是否在电视镜头前无关,因为与做自己是一样的。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自己,只是没有摄像机摆在我们面前去拍摄,没有客观的记录。
随着综艺节目形式的革新,真人秀已经成为非常常见的综艺形式。虽然近年来竞争激烈,很多节目已经由“真”变“秀”,但我们很难将真人秀的参与者理解为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真人秀”的参赛者在节目中表演的是成熟的现有作品,其作为表演者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仍然应当受到保护。